HOME
>
新闻
有关『企业所得税法』公布后的税率
2007年11月6日
2008年1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『企业所得税法』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、2007年3月16日公布)第57条规定,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为2007年3月16日以前以北设立批准的企业等。由于解释中有若干不明确之处,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联名公布了『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」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』(财税[2007]115号,并且明确了各项问题。